社会危险性(社会危险性的5种情形)
社会危害性是指对国家和人民利益所造成的危害,是犯罪的基本特征。在认定犯罪的时候,应当十分注意考查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以及社会危害性是否达到了犯罪的程度,这都是定罪量刑的依据。社会保障卡。也就是普通的银行卡。社会保障卡可以绑定支付宝在超市消费。你需要这样操作。带上你的身份证和社会保障卡。到发卡银行的营业窗口,办理网上银行卡手续。就是把你的社会保障卡和自己的手机号码捆绑到一起。捆绑完成后。添加到支付宝上面。银行卡在支付宝上面就可以正常使用了。社保卡暂时还不能在超市刷卡购物,不过有关部门正在推行社保一卡通,部署扩展社会保障卡应用领域的工作,加载金融功能后的社会保障卡在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功能的同时,还可作为银行卡使用,具有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金融功能。以便促进金融服务民生,方便群众享受社保待遇和金融服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社会危险性的5种情形社会危险性的5种情形如下:
1、对犯罪嫌疑人是否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认定;
2、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认定;
3、对犯罪嫌疑人是否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认定;
4、对犯罪嫌疑人是否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认定;
5、对犯罪嫌疑人是否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认定。
构成犯罪的条件有什么:
1、犯罪客体,是指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例如,盗窃罪是对国家、集体、公民个人财产权利的侵犯;
2、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其中包含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犯罪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
3、犯罪的主体,是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自然人或单位;
4、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行为人对自己所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
【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逮捕社会危险性五种情形适用逮捕的情形有: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或者是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3、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等。
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一、社会危险性的概念
1、社会危险性不同于社会危害性。社会危害性是对已然犯罪的评价,当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完成,危害结果发生,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就已经确定。而逮捕条件中的社会危险性是程序法概念,指的是一种未然情况,所反映的是尚未发生的可能性。社会危害性解决的是犯罪构成问题,而社会危险性旨地解决强制措施适用问题。
2、社会危险性不同于人身危险性。人身危险性所针对的是行为人实施未然犯罪的可能性,是犯罪人和潜在犯罪人的人身特征,强调的是行为人犯罪(包括初犯和再犯)的可能性,而社会危险性中犯罪嫌疑人再犯罪的可能性仅是一小部分,更关注的是防碍正常刑事诉讼程序以及继续危害社会,两者的交叉仅是再犯可能性。
3、社会危险性不同于主观恶性。主观恶性是犯罪人通过犯罪行为所表现出的思想意识,包括故意、过失、犯罪目的、犯罪动机等,是对已然犯罪的分析,而社会危险性是对未然情况的分析,两者之间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主观恶性是其社会危险性的表征之一,一般来讲,主观恶性较强则社会危险性较大。当然,犯罪嫌疑人主观方面只是分析判断现实危险性的依据之一,并不是社会危险性的全部内容。
二、不批准逮捕的三种情形如下:
1.没有犯罪事实或者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依法不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
2.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
3.虽然有犯罪但是没有逮捕必要的。
三、批捕和逮捕有什么区别
1、批捕一般指批准逮捕。批准逮捕是刑事侦查的一种强制措施
2、逮捕是检察院、法院批准或决定,公安机关执行的,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时间内完全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3、逮捕后可以向相应的办案机关申请取保候审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社会危险性的判断标准"社会危险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一、案件性质、起因以及罪行的轻重。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生活、就业情况。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平时表现,行事是否极端;有无吸毒、酗酒等不良嗜好,是否易怒或情绪波动较大,有无表现出仇视社会等反社会人格。
四、是否为惯犯、累犯等常习性犯罪分子。
五、是否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中止犯。
六、悔罪态度;认罪只是悔罪的前提,认罪并不一定导致人身危险性降低,只有真诚悔罪才会减少再犯的可能性。
七、执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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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社会危险性有哪5种情形法律分析:刑法上的社会危险性是指行为人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刑事诉讼法上的社会危险性是指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或其它可能严重妨碍刑事诉讼进行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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